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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管理

2021-06-15

党员管理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最基础性工作。

1.预备党员的管理

党章第一章第七条就预备党员的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限。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这是我们党总结长期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实践作出的决定。实践证明,时间过短或过长都不利于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上党课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党规党法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努力提高预备党员的思想觉悟;要组织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检查和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在党内生活中得到锻炼;要经常对预备党员提出更高的要求,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党的工作,在实践中考察他们的表现。预备党员也应诚恳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及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党内生活中锻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三,预备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因此,预备党员也要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预备党员虽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可以在讨论问题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对有突出贡献的预备党员,要及时给予表扬,并作为转正的依据。党章对预备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对预备党员行为规范作出的明确说明,是预备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党组织考察预备党员的依据。

第四,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待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就要及时地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本人应参加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和支委会要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和理由,经过党员充分讨论,正式表决,做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正式党员的管理

党章第一章第八条和第九条对正式党员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党的组织生活管理。加强党员管理,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党的组织生活的管理,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这是因为:

一方面,从党员的角度看,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取得党组织的关心和帮助,得到锻炼,增强组织观念,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可以参加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可以增进党内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互相了解,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加强团结;可以使党员在党组织和党外群众的监督下,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真正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

另一方面,从党组织的角度看,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可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活跃党的生活,广泛听取党员的批评和建议,改进党的工作,更好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可以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有的放矢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证党员真正享有党员权利;可以在党组织内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发扬正气,克服不良倾向,纠正不正之风,帮助党员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可以使党组织更加卓有成效地教育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巩固党在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

因此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按照党章要求,作为党员要提高参加组织生活的自觉性,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作为党员要定期参加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照要求学好党课。—般说来,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每月应进行一次,每季度应有一次以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会或党组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党员的党籍处理。

首先,关于退党党员的处理。我们党历来坚持入党自愿、退党自由的原则。刘少奇同志讲过:入党是有条件的,不是自由的,你想人就入,那不行,可是退党是自由的,什么时候不想干了,随时让你退党。而且作为党的一级组织,也有责任把不合格的党员清理出去。党章规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党组织应详细地了解其要求退党的原因,对那些确巳丧失共产上义信念、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人,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退党手续,对于那些因某种原因而一时冲动退党的,党组织应帮助其提高觉悟。如果经过做工作后仍坚持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害怕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人,不能釆取退党的办法处理,而应严肃党的纪律作出恰当的处理。

其次,关于党员劝退的处理。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退不属于党内的纪律处分,而是取消党员党籍的一种形式。一个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党员的作用。对这种失去党员作用的人一般不宜给予党纪处分,更不宜留在党内,影响党的威信,比较有效的形式就是劝退。劝告党员退党,--定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有理有据;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劝退某个党员的理由,经讨论决定后,形成书面材料,由被劝退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如果在支部大会上,本人坚持不退,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决定让其限期改正。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根据其表现讨论决定是否劝退。

再次,关于自行脱党党员的处理。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必须自觉自愿地按时交纳党费,积极主动地完成党所分配的任务。这是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党性的基本要求。如果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而又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去履行党员的义务,就是自行脱党。对于这种情况,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将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讨论自行脱党人员的问题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本人审辩。如果本人有不同意见,党支部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如本人拒不参加会议,支部大会也应照常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然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