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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教师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21-0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工作,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 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 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科研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为组长,成员为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行政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

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 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3.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

4.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和所在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

5.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6.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

发错误观点,发表、传播不当言论、低俗文化、虚假信息,或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人身攻击。

7. 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 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 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9.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 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10.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 行为;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 与工作无关事务。

11.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12.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3.敷衍教学,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14.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5.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16.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7.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开展或者组织学生参与强制性经营活动。

18.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等经费,利用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1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 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 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纪委办等渠道反映我校教职工的师德问题。情况反映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以及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3.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本单位教职 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师德相关举报线 索、材料的,及时报纪委办或教师工作部,并第一时间着手进 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 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对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的由纪委办、 巡察办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 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核查; 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及科研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 作部牵头共同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请党委常委会审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 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对于在我校聘任的兼职教师等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 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 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七条 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教职工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延期或解除,审定的结论下发文件并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