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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23-03-30

201181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吉林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吉林省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教育厅、教育科研单位与相关学校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对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协调与管理等行政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及各类课题的审批、督查、鉴定、推广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要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骨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办是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教育科学院),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参照吉林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内容或者是自选的方式确定。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资助课题、重点自助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

第九条  吉林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领导小组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资助课题有经费资助。重点自助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为单位资助项目,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申报者可参考省教科办发布的《课题指南》的选题范围,确定具体的研究题目并设计实施方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课题进行申报。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请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本人申报。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每项课题限报一名负责人。正在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

4.同一课题(或课题研究内容相同),凡已在省教育科学规划以上部门立项的,不再参加本规划项目的申报。

申请人可从吉林教科规划网下载《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及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将申请书报送市(州)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后,填写申报课题一览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集中报送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课题负责人直接向省教科办申报。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在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教科办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工作。

重点课题评审的基本程序:

1.资格审查和分类。省教科办按本办法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省教科办按初评结果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复评。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由评审组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和建议,由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省教科办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

5.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在充分讨论、集体评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领导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科办向课题负责人单位下达《立项通知》并向负责人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但保留个人的表决权。

 

第六章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下拨,由省教科办统一管理。本着重点资助,多方筹集,专款专用的原则,一次核定,分期划拨。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重点资助课题重点自助课题一般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主要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成果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报送课题研究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将缓拨下次经费;对因故被批准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拨剩余经费;对无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到吉林教科规划网填写网上回执,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